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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江苏省2019年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方案》(苏卫办监督〔2019〕6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决定开展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现将《南京市2019年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郑斌生,联系电话:68787262,电子邮箱:nwfjc@126.com,市卫生监督所联系人戴心声,联系电话:83766553,电子邮箱:njwsjdwuchu@163.com。
市教育局联系人:张萍,联系电话:83639975,电子邮箱:760437008@qq.com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京市教育局
2019年5月27日
南京市2019年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工作的意见》(苏教体艺〔2019〕7号),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江苏省2019年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方案》(苏卫办监督〔2019〕6号)要求,对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的采光和照明以“双随机”方式进行抽检、记录并公开,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5.1.1、6.3.4条规定,对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及地面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抽检单位数最低不少于5所,辖区内托幼机构不足5所的应全部抽检。
(二)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教室的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方向、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及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抽检单位数最低不少于5所,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不足5所的应全部抽检。
(三)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办监督〔2019〕1号)进行,并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进行抽检。
二、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大局意识。要按照市政府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的整体部署,认真做好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的“双随机”抽检、记录及公布工作。
(二)要建立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间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区卫生健康委要以“双随机”方式抽取卫生监督人员和受检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组织协调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共同开展检查并记录结果。其中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地面照度等指标和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的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室内表面反射比、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指标的现场检测原则上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教育部门要提供辖区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数,并为卫生健康部门进入现场抽检提供支持。
(三)要强化措施确保抽检工作质量,抽检结果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教育部门要督促辖区不达标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四)各区要认真汇总和审核抽检结果,将本辖区抽检结果汇总表及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于2019年10月15日前上报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五处,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地上报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汇总,于2019年10月20日前分别上报市卫生健康委监督处、省卫生监督所。
附表: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附表
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市 区 单位(盖章)
机构 类别 |
辖区单位总数(个) |
抽检单位数(个) |
抽检项目符合要求单位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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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天然采光 |
采光系数 |
窗地 面积比 |
地面 照度 |
采光方向 |
防眩光措施 |
室内表面反射比 |
装设人工照明 |
课桌面照度 |
黑板 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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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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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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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采光测量方法按GB/T5699执行,照明测量方法按GB/T570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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