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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2948253/2020-110486 | 信息分类: | 卫健、妇女儿童、体育 / 公示公告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0-10-30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进一步明确《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文 号: | 宁卫办妇幼〔2020〕1号 | 关 键 词: | 《出生医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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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卫办妇幼〔2020〕1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妇幼保健院: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进一步方便群众,规范我市《出生医学证明》补证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发对象
补发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为南京市出生、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儿童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二、补发机构
自2020年6月1日,原由南京市妇幼保健院负责的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建邺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工作,现按照省卫生健康委文件要求,划归各区卫生健康委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办理。
三、补发流程
(一)各区对本区户籍儿童(未报户口儿童参照父母户籍)进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非南京户籍儿童在分娩医院所在区补发机构办理。
(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须由儿童父母双方亲自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附件1);
2. 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及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无首次签发登记表需提供住院病例首页和新生儿记录页(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原签发机构管理部门印章);
3. 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刊登有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被盗声明的报纸原件;
5. 未办理户口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父母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由父亲、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在《南京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上就户口登记未办理情况盖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口登记后遗失的,提供儿童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三)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
(四)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1月1日以后南京出生的儿童。1996年11月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因户口登记或出国等需要出具出生证明时,可持接产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相关材料,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或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出生情况公证。
四、信息上报工作
落实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签发人员每年备案制度,各级出生证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每年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人员登记表(附件2、附件3),各区卫生健康委或委托管理机构汇总后于每年1月底将电子版报送至市妇幼保健协会。
附件:1.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