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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12948253/2019-10579 | 信息分类: | 卫健、妇女儿童、体育 / 公示公告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19-02-0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文 号: | 宁卫药事〔2019〕4号 | 关 键 词: |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供应备案目录;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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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卫药事〔2019〕4号
各区卫生计生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遴选制定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诊疗需求,严格按照《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9年版)》(附件1),结合抗菌药物安全性、有效性、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重新遴选制定本单位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品规、数量均要符合要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备案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1次。如需临时采购、超目录采购或变更抗菌药物品种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二、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制定本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严格分级管理,不得自行下调管理级别。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门诊禁止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二级以上医院(除儿童医院)门诊患者禁止静脉输注抗菌药物。儿童医院应严格控制门诊静脉输注抗菌药物。
三、按时报备抗菌药物管理目录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填写《2019年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和《南京市××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一式两份,见附件3),于2月20日12:00前,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药事管理处(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报),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送至区卫生计生局药事管理部门。经卫生健康(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各医疗机构按抗菌药物供应备案目录和分级管理目录(品种、剂型、规格)严格执行。
联系电话(传真):68787915,电子邮箱:njswsjysc@163.com。
附件:1.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9年版).docx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月29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77号
